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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盗窃一案辩护词

作者:孟翔  更新时间 : 2013-12-16  浏览量:112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欧XX家属的委托,并经欧XX本人同意,指派孟翔律师为被告人欧XX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案卷,现结合法庭调查及公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XX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第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欧XX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分。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一时贪图小利,这点与长期预谋、精心设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有着本质区别的。

第二、认罪态度上,被告人在本案中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正是对我国刑事政策的自觉遵守。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在案件侦察、起诉期间,被告人能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的调查,不仅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如实供述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后果上,被告盗窃全部财物已经如数赔偿给失主,没有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酌情减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欧XX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被告欧XX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为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而入住广州市武警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结束回到看守所之后,因为病情未根本好转,致使在羁押期间因病痛多次昏倒在地,并且被告在庭审时,因病情恶化,几乎当庭昏倒。所以被告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的身体条件都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不得使用缓刑的禁止性条件。

三、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所提到的量刑情节第2点关于暴力抗拒抓捕与事实不符,不应从重处罚被告。

根据被告2013515的一份询问笔录中对抓捕过程做了明确的交代,具体原文引用如下“我今天早上和“啊四”一起从新兴县新城镇那里一个忘记叫什么名字的旅馆出来后,有三四个人就叫着说是警察然后向我的方向跑过来要抓我,我当时不知道他们是真的还是假的警察,另外由于我之前和别人赌钱,欠了别人的钱,我怕是那些人是冒充警察过来抓我追债的,所以我就立即逃跑。我跑到附近一个水管厂的院子里,然后从里面挡住门不让对方来抓我。但是对方那些人还是推开门进来抓我,我当时反抗不让他们抓,先用我身上的辣椒水喷他们,但他们还是上来抓我。他们有的人抓了我的衣领,我就低头咬了他们的手,大约是咬了其中两个人的手。后来我被他们控制住了,他们当时又说是警察抓人的,我就没有反抗了。”这段供述可以说明以下两点:第一,在警方只是说警察抓人,未亮明警官证的情形下,被告产生了误解,所以产生了暴力抗拒的过程,但是被告抗拒是误认为债主找人冒充警察来追债,其主观并不是抗拒警方的抓捕,只是产生了误解,客观作出了抗拒的行为;第二,在警察控制住被告之后,再次亮明身份时,被告才信服的确是警察在抓捕,故没有产生任何的抗拒行为。结合这两点分析,被告是不存在暴力抗拒抓捕的故意的,所以不能以此认定而从重对被告的处罚,否则与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是不符合的。刑者,凶器也,社会不得已而用之。较轻刑已足够达成教育改造被告之目的,再对被告施以重刑,这既不符合刑罚轻刑化之国际潮流,浪费国家与社会司法资源,也不符合刑罚谦抑之原则。对被告重处,缺乏裁判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四、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欧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欧X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加之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且其自身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判处缓刑可以使其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与调理。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欧XX宽大处理,给予缓刑的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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