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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万元现金交付 1张收条难证明

作者:孟翔  更新时间 : 2013-12-14  浏览量:1586

案情简介:

2010818,王某、李某签订一份借款协议。根据协议,王某向李某借款350万元;王某从2011起,每半年还款50万,2014630前,还最后50万余款,如到每期截止日期前未还,承担违约金10万元。此协议第六条有些特殊,规定:本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就可以视为王某已经从李某处实际借到350万人民币,双方均无异议,李某不用再另行出具其他支付凭证。之后,王某在一收条上签字按手印,收条内容为:今从李某处收到现金人民币350万元整,以此为据。20118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全部款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本律师受被告王某委托代理此案件.

争议焦点:

就借款协议而言,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双方主要围绕李某是否将现金350万元实际交付给王某展开争议

庭审现场:

庭审中,由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解释上不存在争议,主要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开始证据上的博弈。

原告代理人的证据及主张:

原告证据主要有两份:借款协议和收条。原告指出:此二者相互印证,有被告的签字、盖章、手印,落款时间相同,足以证明在818日当天将350万现金实际交付给被告。

本律师的抗辩:

应该说,原告的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传统证据三性上很难直接加以反驳。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以证明对象为中心,结合证据的逻辑性,与社会实际常理相对比,展开了如下一完整的链条式抗辩:

一、关于借款的交付凭证

借款协议并不能证明现金实际交付,只是说明双方存在此合意。因此,原告能证明实际交付的只有收条,除此之外,没有别的交付凭证。而对于350万这样一笔数额巨大的款项而言,不足以证明实际交付,尚需别的交付凭证来佐证。

二、关于借款的交付过程

原告陈述,在其办公室,双方将350万元现金点数后,装进一行李箱之内,由被告带走。可除原告陈述之外,并没有提供别的证据来证明这个现金的交付过程。原告是经营多年的商人,在金融交易非常便利的今天,居然对350万这样大额的款项采取这样一种简便的交易方式,就日常生活常理而言,明显不符。

三、关于借款采用现金交付的原因

原告对于350万款项何以采用现金交付,在两次庭审中陈述的理由均不一致。第一次开庭,原告代理人陈述原告打算用转账的方式支付,但被告表示账户已经被冻结,要求现金交付。第二次开庭,原告陈述是因为自己认为采取现金交付的方式方便,并不知道被告账户是否被冻结。即如原告所言,被告账户被冻结,不方便将款项直接打入,但完全可以转账至非被告所开账户之内。而且,被告借款是为承建厂房,不可能一次性用完所借款项,自然还是要存于银行,不会放在家里的。因此,原告陈述是被告主动要求或自己认为现金交付便利的理由于常理不符。

四、关于借款的出借动机

原告陈述:在这之前和被告并不熟悉,是被告要借款找到赵某,在赵某介绍下认识的,赵某只是简单的介绍了一下被告的资信情况,自己并未通过别的途径进行考察核实,只是为了赚得每月3分的利息,就同意借款。资信不明,只为赚得每月3分的利息,就轻率出借,明显不是一个经商多年的商人所为之事。原告还陈述350万元中一部分是从朋友处筹措而来。为赚得每月3分的利息,从朋友处借款给一个各方面都不熟悉清楚的人,明显不符合常理。

五、关于原告是否认识被告

庭审中,在本律师强烈要求下,原告出庭,之后,拿出一组照片让其从中辨认出被告时,竟然辨认错误。原告辩解说是因为自己眼睛不好。可是当本律师问起照片旁边的编号时,原告能立刻说出。能认清照片旁边小的编号,怎么可能无法看清楚那么大的照片?其辩解无法成立。对于一个三次见面共超过三个小时,借款350万元的借款人都不能清楚辨认,显然荒谬。对此的合理解释应该而且只能是原告并没有见过被告本人。

综合所述,原告在没有提交其他的交付凭证的情况下,主张现金交付350万元,证明力太弱,证据不足。

裁判结果: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律师有效的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从本案可以看出,大额款项的民间借贷,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风险巨大,仅仅凭借款协议和收条,不足以证明现金实际交付。大额款项的借贷,要通过现代金融系统进行,保留好支付中的各种凭证,以备日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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